若判断该
停车位占据了小区公共区域,那么该小区实行的车位制度便可归属为小区公共区划之一部分,而此部分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就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收费是完全合理正当的,毕竟小区公共区域所带来的收益理应属于全体业主共享。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让全体业主直接承担起
小区停车费的管理责任并非可行,那么应由何人进行有效管理呢?在此方面,小区的全体业主有权利推举出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则主要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同时,经由小区逐渐征收所得的
停车费用亦将交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全权管理。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非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
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