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走私者所运输的货物或物品在未缴纳进口税前提下通过各种途径运入或报关避税,其偷逃的应缴税额数目较大或是在过去一年内已经因为先例走私行为而受到两次
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下再次实施同等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责罚,同时还需要承担支付偷逃应缴税额金额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任;若走私者所运输的货物或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庞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节,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法惩罚,同样也需要支付偷逃应缴税额金额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