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文书具备法律效应之后,如果
行为人故意藏匿、转移、挥霍乃至破坏其所持有的财产,令人
民法院无法执行已生效判决的具体内容,那么这种
转移财产的行为就是恶意的。
此外,倘若负债方由于舍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原因,对
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负债方的相关行为。对于那些负有先行履行
债务义务的
当事人来说,若他们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1.经营状况急剧恶化;
2.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可能导致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来支持其暂停履行的主张,则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