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
股权主要由国家单方面投资持有,并接受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所在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和管理。而国有全资公司则更为具体地指出了这类企业的具体特征,即在其股权构成中,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以及
国有独资企业(无论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
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