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了任何纷争,则应当采取相应且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妥善处理。
根据行业惯例,对于保险业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可采取协商与和解、仲裁以及司法
诉讼等三种途径来解决。
1.协商与和解:当争议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真诚地展开磋商,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
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乃是解决
保险纠纷的一种方式,具体而言,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