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招嫖罪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一般而言并不会以
嫖娼的次数作为衡量依据,而更多地是将其作为衡量的标准。倘若
行为人实施了两次及以上的嫖娼引诱行为,或者引诱年龄介于十四岁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参与嫖娼活动,亦或是引诱患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较为严重性疾病的嫖客进行嫖娼交易,此时,相关部门便会启动
立案程序进行追查和
起诉。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
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
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
违法信息,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
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