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案件提交
诉讼之前,
诉前保全财产是非常必要的程序。这种做法源于紧迫性的需要,如果未能及时进行
财产保全,
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将面临严重的损害风险。因此,诉前保全的核心内容在于需要在正式
起诉之前,便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明确的申请书,并希望获得人民法院的积极响应,对相关财产实施强制性的
保全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