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
递交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其涉及到个人在上一会计年度中由于未能如实报告部分所得而导致的未缴纳部分税款问题;
另外,也可能因为在该年度预缴
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的专项费用扣除超出规定限额以及部分劳务报酬(例如稿费、酬金等)未经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情况。以上这些情况,皆需要递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加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