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定义,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或
数罪并罚)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其次,对于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被告而言,如果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适用该制度;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适用此项制度;
最后,当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并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也可适用这一制度。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不再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或者在
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新的情况,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或社会
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那么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变更
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
解除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但具体是否需要调整则需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