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检察院
传唤并不会导致被传唤者被关押。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仅对于那些无需强制性
羁押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才会采取传唤的方式展开调查询问工作。因此,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传唤一位
当事人并不意味着必须对其采取任何形式的羁押措施。这也恰恰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人权保障和公正司法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