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必须满足以下几项严格且明确的条件:
首先,必须确认
犯罪嫌疑犯的罪行已经得到了充分核实并且
证据真实且确凿无误,这是
起诉的必要前提;
其次,需要依据法律对其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正如所说,实际上检察院提出起诉并不能代表证据绝对确凿无误,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严格质证以及法庭审理方可认定为确凿。
此外,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关于证据的疑问或质疑,相关人员均有权申请休庭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