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
结婚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各项资料:男女双方各自
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以及
身份证;证明双方皆为未婚人士的相关证明文件;一份关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旁系血亲关系的明确声明书。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补充性的材料。在进行
结婚登记的过程中,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也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询问。如果经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
结婚的法定条件,那么婚姻
登记机关将会立即予以登记,并颁发
结婚证书给他们;反之,如果发现申请人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会给予登记,并且会向申请人解释具体的原因。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
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