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从
侦查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直至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接受
审查起诉,期间可能需要耗费二至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当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后,检察院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也就是一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正式
提起公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后并未直接移送检察机关之前,侦查机关仍需按照规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
逮捕申请。而检察院则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那么侦查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