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所需承担的
医疗费用,以下几种办法可供参考:
首先是由
肇事方先行垫付,待相关事故责任明确划分并且计算出具体数额之后,再行支付给负有责任的一方;
其次是由伤者自己支付医疗费用而后依据法律定责来办理
赔偿事宜;
再次是通过与肇事方和伤者的协商达成共识,各自垫付部分金额,等后续处理理赔事务时再进行详细结算;如果双方均无能力垫付医药费用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根据
被保险人所购买保险的条款与合同内容进行赔偿,或者直接与受害者协商并支付相应
赔偿金。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符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或垫付;若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救治费用,则应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迅速、准确采取垫付措施;
另外,当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但第三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或者无法确定该第三人身份时,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先行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
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