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我们会优先使用
交强险的赔付限额。
如若所需赔款超越了交强险的限额,那么接下来将会启动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限额以计算最终应予支付的款项。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所提到的“第三者”,实则是指在涉及车辆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
交通事故中受到直接伤害的事故
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
受害人及承保车辆驾驶人员自身之外的所有可能因该起事故承受损失的人。若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有任何
违规行为(如醉酒或吸食毒品),且已购得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便应给予相应的
赔偿金。而若实际赔付额超过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限额,那么相关费用则需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
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