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倘若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与要求,那么在取保候审阶段终结之后,即可凭借着相应机关所发出的关于取消实施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依法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原本缴纳的
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