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
诈骗罪案件中,若涉嫌人员已
被拘留,且其行为符合需要
逮捕之标准,公安机关应当在
拘留期限内(最长为三日),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然而在具备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予以延长,即在原基础上再增加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频繁流窜、屡次作案以及
团伙犯罪的重大疑犯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关于诈骗罪嫌疑人在退还
赃款后仍需面临
刑事拘留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该嫌疑人,通常会在
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等待其审查并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案件涉及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团伙犯罪等恶劣情况,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会延长至三十日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因此,诈骗罪嫌疑人在退还赃款后仍需面临刑事拘留的时间,可能会在三日至三十日之间浮动,具体时长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