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倘若事故
责任人选择逃离现场,将被视为承担全部责任,需要对事故承担百分之百的
赔偿责任。具体而言,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
纠纷中负有完全责任的,应该承担总计为100%的
赔偿金额;
其中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
赔偿额度应该通过
医疗机构开出的医药账单、住院收据等等,并结合
病历文档以及诊断证明等各项相关
证据,综合考虑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过的费用规模进行精准确定。对于康复费用、整容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事项,赔偿申请者有权等到实际支出费用之后再行提
起诉讼。
然而,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可以确信某项费用必定会发生,则可以与已经产生过的医疗费用一并进行
赔偿处理。
其次是
误工费用:这部分费用需要依照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水平来确定。误工时间:由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证明予以确认。如果受害人因损伤导致残废而持续无法工作,误工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到
伤残认定的前一日为止。若受害人为有稳定收入的工作者,误工费用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倘如受害人身处无固定收入的状态下,可以依据他们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相应的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同等或类似行业内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再者,
护理费用也需要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进行确认。如果护理人员拥有收入来源,应该参照误工费用的计算方式;相反地,如果护理人员没有职业收入或者雇用护工,那就应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进行核算。通常情况下,每个护理人员原则上应负责照看一名病人,但是当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对此提出明确建议时,也可以考虑参照确定更多的护理人员。
至于护理期限,应从受害人能够自我照顾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果受害人因身体残疾失去了自我照料的能力,可以根据他们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如何恰当安排护理期限,而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受害人被评定
伤残等级之后,其护理事宜就该根据他们对护理的依赖程度以及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合适的护理级别。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被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