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均愿意改变
抚养权归属,而且更改后的
抚养方式更加符合孩子的成长需求和利益,那么便可通过前往公证机关进行
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的公证手续来实现这一变动。然而,若是双方在变更抚养权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
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提到的几个情况之一,父母任意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上
重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子女的抚育责任;(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到作为父母应尽的
扶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不当行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3)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4)在其他合理、正当事由的驱使下,需对抚养权做出相应调整。同时,该法案还规定,父母双方基于
协商一致的结果决定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并予以批准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