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有连续数次实施
扒窃行为的;
2.通过
暴力手段
盗窃并给公共和
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害的;
3.违反户主意愿进入住所或办公场所行窃的;
4.怂恿
未成年人从事盗窃活动的;
5.正在接受劳动改造时期实施盗窃的;
6.在
缓刑期、
假释考验期或
管制、
保外就医等特殊情况下实施偷盗的;
7.因之前的盗窃行为已受到过三次以上
治安处罚,且两年内在再次实施盗窃的;
8.曾因盗窃行为而被免于
起诉或免除
刑事责任,但在两年内再次实施盗窃的,或者因盗窃行为已经受到过
刑事处罚,但在三年内再次实施盗窃的;
9.盗窃盲人、聋人、哑巴等残疾人士、孤寡老人或失去劳动能力者的财物的;
10.由于盗窃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