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被告不认罪的情形时,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便被告拒绝承认有罪,但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法院仍需依据庭审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
证据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给出相应的裁决;
其次,如果被告表现出对指控罪行的强烈抵触情绪且证据充足能直接证明其犯下了相关罪行的话,那么法院通常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重对被告的判罚;
最后,若被告坚持否认自己的罪行,同时又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其
犯罪行为或者存在诸多疑点,那么法官将不得不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