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执行程序当中,如果
被执行人目前正因其他相关
诉讼而受到
起诉,那么法院是不能够中止该
执行程序的。对于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应的行政
判决书、行政
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文件,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拒绝履行其应尽的责任,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这些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然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较为特殊,需要由第
二审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的话,他们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