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商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或者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期满之后将自动
续签。
2.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商铺土地的所有权并非属于私人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享有商铺的
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40年的商铺期限实际上仅仅表示了商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的仅限于商铺的
土地租赁时间,而非房产本身。届时只需按规定继续缴纳商铺
土地出让金,就可重新获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3.假设土地使用期限已经结束,那么所在商铺主有权优先向国家申请延续商铺土地使用权。倘若国家并未制定
商铺拆迁方案,那么该商铺土地依旧可以由原来的业主按照当前(到期之日)的土地价值,支付相应商铺土地出让金来维持其使用权。
4.但请注意,若政府已经制定商铺拆迁方案,土地将无偿被征收且相应地上附属设施将被估价补偿。
土地使用权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
企业单位及其个人、集体农民及公民个人、三资企业等,只要满足法定义务要求者,均可依据法定流程或双方协议,在
国有土地或
集体土地上享有对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
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