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车主不仅需要及时向当地警方
报案,同时需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通报。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此项操作,投保人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风险。
然而,如果能够及早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参与
事故处理过程,保险公司就必须主动承担起现场勘验以及车辆
定损的任务。在交通警察赶到现场之后,首要工作将是救援受伤人员,其次才会着手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验检查。对于那些未涉及
逃逸且无需验资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而对于需要进行验资鉴定的案件,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鉴定,随后再出具相应的
认定书。
在投保人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务必携带好行驶证、
保险合同以及
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内完成车辆的定损工作,在此期间,投保人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应提供详细的车辆定损清单,其中包括更换零部件、修复车辆所需的费用及工时等信息。如果投保人对该清单内容无异议,便可签字确认,从而使之成为
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反之,若存在争议,投保人有权拒绝签字。
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投保人可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