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受害人签署了谅解书的情况下,法庭会根据相关
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对受害人的
经济赔偿金额及支付能力、
犯罪嫌疑人的诚恳道歉和深刻忏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此基础上对
基准刑程给予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理,通常会减少40%以上的刑期,但是最终的
量刑结果仍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这仅仅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复杂因素。对于已经被定罪并判处
刑罚的罪犯来说,尽管他们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也并不意味着就具备了申请
减刑的资格。真正能够影响到减刑决策的关键因素在于罪犯是否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良好的改造态度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