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员工与用人单位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时,尽管雇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续约,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将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后延续到女性员工完成哺乳期为止。若在此时用人单位单方面选择结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行为则构成了违反
劳动法规定的用人行为。倘若
劳动者要求继续执行这份
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理应遵守法律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劳动者并不要求继续执行这份劳动合同,或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
工龄给予每年两个月的
工资作为
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