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
请病假的过程中是否必須取得医院證明,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1.需要医院证明:鉴于劳工法令对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在此方面的具体实施通常需要
劳动者向雇主提供诸如由正式
医疗机构开具的尋医问诊单据、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
病假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而这些文件必须包含主治醫生的簽名以及医院的公鑰章。
此外,请假条等也是常见的必备材料之一。
2.无需医院证明: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請病假必須持有医院的證明。這可能是因為各個企業和機構對此問題的政策和需求有所差異。總體而言,是否需要医院证明主要取決於具體的工作單位和行業規定。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