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婚姻关系承
续期间,双方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各种收入及报酬,均归属于夫妻的共有人,即夫妻双方享有所有权。
此外,其中还包括以下几类资产:
(1)
工资和奖金;
(2)生产、运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本
法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明确列明之内容;
(5)剩余应归属双方共有且共同享有的其他资产。以上提到的各类资产,夫妻双方都可依法自由处置并进行平等的分配与管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