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往往是基于他们在案件中的
羁押必要性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与可能面临的
刑罚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作出的。当异地执行
逮捕之后,若嫌疑人具备获取取保候审资格,诸如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等条件,便可提出相关申请以争取获准取保候审。
然而,关于具体申请的期限并无硬性的规定,而是取决于办案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进行的严格充分审核认定。在此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非自动授予,必须由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
辩护律师主动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