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集资诈骗罪的受害方返还事宜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种常见类型:
第一类,全额返还:若公安部门、
检察院和法院在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还相关款项过程中,能够成功追回所有涉案财产,或者能确保全额退还给受害者。
其次是部分返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追回的财务款项未必足够全面地退还受害者,或者根本无法追回,那么受害者可能仅能得到部分
赔偿。
最后,在特定情形下,由于
犯罪分子已将
非法所得挥霍殆尽,或者财物无法追回,受害者可能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