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当双方
当事人对
离婚问题产生分歧时,若在离婚冷静期之内的任何一方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
离婚登记申请,但在这期间内又改变主意不愿离婚,那么该方有权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与此同时,另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提起
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