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法定
离婚程序中,直接提出要求获得“青春损失费”并不被视为有法律依据并难以获得法院认可。
然而,假如在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的阶段,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主动承诺支付“青春损失费”,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青春损失费”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倘若在
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双方确实就“青春损失费”达成了明确的约定,且其中一方已按约向另一方支付了相应款项,那么他/她便无法再以“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保护为理由,要求另一方予以退还。
此外,在协议离婚之后,如若某一方未能依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拒绝履行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责任,那么另一方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而要求对方履行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义务。只要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双方均未出现任何
欺诈、
胁迫等
违法行为,那么此类“青春损失费”通常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