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之特定约定,
保释(取保候审)乃刻画
刑事诉讼过程中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人
民法院等职权单位对未遭受
逮捕或逮捕之后需改变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预防他们逃避调查、检察和审判程序,经责令提供保
证人或是缴纳
保证金,并签发
保证书以约束候审期间必须随传随到,在这种情况下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者短暂解除对其的羁押所采取的
强制执行方式。保释制度在保障个人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虽然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是有助于确保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然值得注意的是,羁押作为最严格的强制执行方式,必然会对个体的人权构成严重侵犯,因此它属于一项充满潜在风险的制度设定。保释制度的另一个显著优势体现在它能有效节省国家的资源消耗。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监管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及物力支持方可实现,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将有限的办案预算大量投入于看守设施的建设领域,并不符合资源配置的最佳原则。大批量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被集中关押在一处,难免导致
犯罪行为习惯互相传染,部分犯罪行为较轻、甚至可能原本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身处与多次罪犯和惯犯共囚的环境中,不知不觉间产生思想变化,这无疑偏离了教育改造的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