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往
有案底的人士能否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依据案件具体的情节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以下条件之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因此,即便
当事人曾有过
案底,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仍然有机会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