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
盗窃罪确实能够单独适用
罚金作为惩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附加刑范围中包含了罚金制度,其既可独立实施罚款
处罚,亦可以与其他
主刑(如
有期徒刑)并用。此种制度设计无疑意味着,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决定对
犯罪行为仅判处罚金,而无需同时执行其他如有期徒刑等的主要
刑罚。
然而,关于罚金的具体适用与否及其金额大小,则需综合考虑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个人财产状况等多重因素来进行裁量和决定,由此彰显出司法实践中的公正性及合理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