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司法手段,通常在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之前,由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定。虽然这并不是法院进行审理过程中所必需的步骤,但是在实际审判中,法院有权对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和
犯罪嫌疑人继续实行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