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过
拆迁程序之后,原来的
宅基地所有权将转变为国家所拥有。当国家进行
集体土地收买时,原先被征收的宅基地便会转变为
国有土地,完全归属国家所有。
然而,当地的村民却依然有权重新申请宅基地以新建住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指出,若因自然灾害等特定原因导致宅基地消失,则该宅基地的
使用权也随之消灭。面对这些丧失了宅基地的村民,有关部门应依法重新合理分配他们的宅基地权益。
2、
农村宅基地仅仅是一种使用权性质,其真正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所属的村集体所有。对于农家而言,他们对宅基地及其上种植的附作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享有着自由买卖与租赁的权力,这样的权益不容任何其他人侵犯。在房屋售出或是租赁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逐渐移交给新的购买者或者租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总的来说,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乡村集体所有。若是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后又提出申请宅基地的要求,这类请求通常无法得到审批通过。
另外,农家用来建筑房屋以及建设小庭院所需使用的土地,其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设定的标准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