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由公司的
法人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原因在于项目管理部门并不具备
法人资格,无法单独承担起相应的
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管理部门作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在特定项目现场的委托人,他们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引发的法律责任,不容忽视地应由施工企业来承担。
具体而言,若项目管理部门未能依照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施工工作任务,那么这便将成为施工单位所需要承担的
违约责任之一;又或者,若是项目管理人员签署的材料款项没有能够按时付清,那么负责提供材料的供应商有权对施工单位提起
法律诉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