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决定撤销特定职位并辞退相关职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
合法性,规定如下:若公司内某项具体工作岗位确实已被取消,导致原有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此时公司有必要对其员工进行
裁员。
然而,裁员人数需达到二十人或超过二十人,且裁员比例须占到企业总职工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在裁员前三十日内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详细阐述情况,并在听取了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员方案提交至劳动
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只有经过上述程序,公司方能实施裁员计划。反之,若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那么就构成了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
赔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的老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