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明确的是,在进行劳动仲裁之前,必要的先决条件是具备完整的
劳动合同。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无特定要求必须持有厂证或记录
加班的文件,但如果这些文件缺失的话,还是应当考虑使用考勤卡或是电子考勤表格来替代。
此外,我们还需注意收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中的
证据:
第一个是前十二个月的
工资条,若无法获取,代替之以银行发薪流水亦可。这样便能准确地计算出应得金额;
其次是用来支持劳动仲裁的各类证据,包括:
1.劳动力
入职方面的证明,例如《入职登记表》、《聘任书》等等;
2.有关劳工工作内容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以及《员工绩效考核表》等等;
3.有关薪资协商及工作时间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
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证明,即《工资单》、《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工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工离职阶段相关的文件,例如《
离职交接表》、《解雇通知书》、《辞呈》等。判断劳动仲裁
证据效力的标准如下: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依其权限自行制作的公文文书,比其他类型的
书证具有更高的确信度;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测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注册的书证等,相较于其他形式的证据都具有更强的可信性;3.原件、原物的
证明力优于
复印件、复制品;4.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相较于其他机构的鉴定意见具有更高的公信力;5.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勘验时所形成的勘验纪录,相较于其他团体或个人组织进行勘验所得结果具有更高的可信度;6.原始证据应被推定为最具证明力的证据;
7.对于与
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它亲密关系的
证人提供的证据,其言论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8.应优先采信庭上做证的
证人证言,而非缺席做证的证人证言;
9.当多个种类不同但内容相同的证据出现时,其中的一组比单独的孤立证据更具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
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