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市场经济的特性,劳动力管理逐渐走向市场化以及劳动用工形式趋于多元化,这就需要我们的
劳动者能够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职业选择。因此,在合法前提下,同一劳动者存在多元
劳动关系并非异常现象,只要现行法律
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或者劳动关系各方未曾做出特俗约定。正因如此,我们理应尊重并允许这种情况的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