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时,需要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而作为担保人则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督与报告责任,同时,缴纳的保证金也应该存放在特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内。在经过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立即得到释放,除非存在特殊的规定或者情形。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从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到办理相关的手续、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时间周期。因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能够立即恢复人身自由。具体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具体安排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