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
产权证上记载着夫或妻单方亦或是双方名字,都应该被视为夫妇俩共有的财产。若在分手之际进行分割,依据公平原则,应将房产价值分成两半分享。
然而,如果有任何一方自愿愿意单独拥有处置权,那么这也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选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