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侵犯他人的
知识产权的行径,即使并未从其中获取到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同样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的
侵权责任。实际上,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施行此类
侵权行为,判断依据并不仅仅在于其是否获取了盈利,而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明文规定的,每一位
民事主体在由于自身疏忽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损害的时候,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主要体现在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受害方致歉以及
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相关损失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同时损害
公共利益的,可以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
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