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涉嫌犯有诈骗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时,应满足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其一是可能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其二是估算出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并实施
取保候审后此种社会风险得以避免;
第三是当嫌疑人的
羁押期已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时,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及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其他法定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