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在该期限结束之日便可启动
办理离婚登记程序,然而请务必注意,此项程序必须在三十日之内完成,如若超时,之前所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将失去其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倘若在此之后仍执着于办理
离婚证书,那么,您将不得不面临重新提交
离婚申请以及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的困境。因此,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在离婚冷静期结束的三十天内,离婚冷静期具有完全法律效应,而超过此30天,离婚冷静期即会丧失其固有的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