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被
羁押人员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与律师会面,监管机构应立即向律师如实通报相关缘由,并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为律师再次安排适当的会面时间。
2.倘若因监管机构的疏忽或问题所致会面延误,监管部门有责任
赔偿律师因耽搁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并重新合理安排会面的日期和时段。
3.当情况确系出于律师自身原因而导致会面无法按期举行时,监管机构应对此予以严肃对待,例如考虑限制该律师参与案件的辩护工作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律师有权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随时会见被告人或者
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由监管机关安排。
第三十六条监管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拒绝或者妨碍律师会见的正当要求。监管机关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人有权聘请
辩护人。聘请的辩护人应当依法参加
诉讼,并有权依法行使辩护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狱、
拘留所、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与律师会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