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人民法院所实施的对
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措施,其
有效期限不能超出六个月;而针对动产的查封与
扣押期限则不得逾越一年;
至于资产
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两年,除非适用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另行规定。若
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上述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有权在上述各期届满之前履行续限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此等
续期期限不得超过前文所述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