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以确认当事方具备
诉讼主体资格之相关文件,例如:由有效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所出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能够证明
债务关系真实性及其持续性的相关
证据,如:
借贷合同、借贷协议书、正式借款书、相关
合同条款等;
3.对于
诉讼请求金额之具体计算方式和依据的列举,例如: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要求支付本金以及相应利息数额的详细计算清单;
4.已经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