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部门对嫌疑人进行拘捕行动中,必须向其出示相应的
拘留证件,且在执行完
拘留措施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应立即将
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可能会影响到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等因素,否则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
家属相关事宜。
然而,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提到关于拘留后是否会留下
案底记录的问题,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单纯的
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案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